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: (隆)安监烟爆管罚〔2018〕4号
案件名称:隆安县屏山乡永顺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经营场所案
处罚类别:罚款
处罚事由:2018年2月24日,我局在检查中发现,屏山乡永顺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载明的储存(零售)场所以外销售烟花爆竹行为。
处罚依据:违反了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决定给与黄宏汤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罚款人民币贰仟元(¥2000元)的行政处罚。
行政相对人名称:隆安县屏山乡永顺烟花爆竹零售店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工商登记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税务登记号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居民身份证):452126**********2X
法定代表人姓名:李**
处罚结果:作出罚款贰仟元(¥2000元)的行政处罚
处罚生效期:2018/08/13
处罚截止期:2018/03/28
处罚机关: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地方编码:4501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