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:(隆)安监矿罚[2018]第1号
处罚类别:罚款
处罚事由: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。主要证据:《现场检查记录》、现场执法图片、案件调查询问笔录、《营业执照》、《采矿许可证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。
处罚依据: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: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,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,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,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,不得上岗作业。”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:“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、被派遣劳动者、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或者为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”规定,决定对你单位给与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以罚款人民叁万元(¥30000元)的行政处罚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91450123********11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工商登记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税务登记号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居民身份证):450121**********17
法定代表人姓名:郑子旋
处罚结果: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以罚款人民叁万元(¥30000元)的行政处罚
处罚生效期: 2018/03/29
处罚截止期:2018/04/12
处罚机关:隆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地方编码:450123